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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师、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
来源:教育部 | 作者:管理员 | 发布时间: 2017-09-18 | 704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,各相关单位:

按照《关于开展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鄂鉴指[2014]3号)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技师、高级技师综合评审,确保评审质量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材料审核

(一)各鉴定机构按照《关于开展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鄂鉴指[2014]3号)要求,将考生个人鉴定申报表、技术工作总结、申报档案材料一并报到省鉴定中心,由省鉴定中心按逐级申报(国家职业标准中明确的除外)原则进行初审,评审专家进行终审。

(二)申报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:本专业技术特长与技术绝招;技术革新项目及获奖情况;取得现职业资格证书后的突出贡献;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简要情况;何年何月获何种荣誉称号;工作所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(综合评审表中填报内容有复印件、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)。

二、专家组成

(一)评审专家组按参评人数,由省鉴定中心从湖北省专家库或专家(专业)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产生,报厅领导同意后,统一场地、统一模式集中开展评审。

(二)评审组专家在同年度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,评审组专家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,轮换采取不定期方式。

三、评审分类

(一)全省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,按照相近相关的原则分为:机械加工类、现代服务业类、交通运输类、金融管理类、食品加工(检验)类、建设行业类、艺术类、综合管理类等8大类。

(二)省鉴定中心按参评职业进行分大类,安排综合评审相关工作。

四、评分标准

综合评审是对考生本人在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,重点对本人的职业道德、工作业绩、潜在能力、技术革新、传授技艺等方面进行评审,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(见附件):

(一)资料审查

(二)技术工作总结

(三)考生业绩

五、相关要求

(一)按照国家要求,报考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均须进行综合评审,全国统一鉴定职业技师以上级别的综合评审按国家要求执行,

(二)参评人员根据自己工作实际撰写技术性工作总结,高级技师要求技术性工作总结材料3000至5000字。高级技师的理论成绩、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。

(三)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,各单位所呈报的材料应手续完备,内容齐全,填写准确,打印正规、整洁,字迹工整、清晰。个人材料必须每人装一个档案袋,封面上写清姓名、职业(工种)、申报单位以及内装材料的名称。

(四)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,实施评审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的,须在评审的全过程回避。

(五)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工作,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,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(六)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审组名单,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。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、泄露评审情况、干扰评审工作的人员,要进行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。

附件: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评分标准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5月 日

 


附件:

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评分标准

项目

评定标准

分值

等级

评定

成绩

资料

审查

10分

个人鉴定申报资料齐全、填写完整、真实有效

10

10

8

6

4

 

技术

工作

总结

20分

结合自己工作实际,论述完整,重点明确,逻辑严密,文笔流畅,表达能力强;

10

10

8

6

4

 

书写格式及图表规范写作态度认真,杜绝抄袭

10

10

8

6

4

 

考生

业绩

70分

本专业技术特长与技术绝招

10

10

8

6

4

 

技术革新项目及获奖情况

10

10

8

6

4

 

取得现职业资格证书后的突出贡献

10

10

8

6

4

 

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简要情况

10

10

8

6

4

 

何年何月获何种荣誉称号

10

10

8

6

4

 

工作所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

20

20

16

12

8

 

100分

合         计

 

注:被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审结果定为不合格:

1)伪造、涂改证件、证明;

2)提交虚假申报材料;

3)剽窃他人成果、抄袭;

4)有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。